【作者:Sheikh Ali Bin Abdul Rahman Hashim】
【譯者:臺中清真寺閃耀武教長】
在穆斯林世界,如果我們探討法學權威的歷史背景,我們可明確的知道,它的興衰與教徒的進步息息相關。
有鑒于此,它對伊斯蘭教的進展,占有很重要的地位。教律上的普通性的意義,不僅僅是推斷一些教法,它還包括生活中不同的領域。
具有權威性的法學家,知道其任務并非局限于推斷一些基本教法而已,同時還跨越到日常生活領域中。例如近代才發(fā)明的毒品,即使古蘭經(jīng)中沒有記載,但可以從古蘭經(jīng)中所記載的酒來類推,均屬非法。因其危害性遠超過酒,故權威法學家對教法的判斷占有很重要的地位。
一 權威法學家須具備的資格
無疑法學權威是一件很神圣的任務,具有高尚的使命。因此具備相關資格者,方能勝任。因此法學家為了它的重要性,制定了勝任此任務者的一些條件。有些意見,學者們的看法一致,有些是有爭議性的。至于學者們意見一致的條件有:
(一)精通古蘭經(jīng)
必須精通古蘭經(jīng)學(Ulummul Quran),下降的背景因由(Asbabul nuzul)。
廢止(Naskh)與被廢止的(Mansukh)。下降在麥加(Makki)或麥地那(Madani)。
是普遍性(A`am)或是特殊性的(Kha`s)。是泛指的(Mutlaq)或狹指的(Muqanyad)。
是明文規(guī)定的(Mufanser)或是模糊的(Mushanbah)。
古蘭經(jīng)第十六章八十九節(jié):「我曾降給你經(jīng)典,以便分明萬事。同時給穆斯林正道、慈憫和報喜。」但并不限制一定要懂全部古蘭經(jīng),僅懂古蘭經(jīng)中有關教法部分即可。
(二) 精通圣訓
法學權威概括穆圣(祈求 真主賜他平安)的言行,默認它是解釋分析古蘭經(jīng)中的概要。如每天禮的五番拜數(shù),古蘭經(jīng)中僅提到,你們應禮拜,但并沒有說明其拜數(shù)及儀式。其拜數(shù)暨儀式就靠圣訓的解釋而知道。并清晰它的模糊點,是狹指它的,或是泛指的。是特指的,或是普遍性的等等。但法源學家要求精通的程度,并非全部圣訓,僅有關教法部分而已。進一步精通圣訓,務必了解圣訓的傳述過程中的傳述者的人品。并應了解何者為廢止的,或是被廢止的等等。
(三) 精通阿拉伯語
權威法學家應該精通阿拉伯語,務必了解阿拉伯人相互交談表達模式。因為古蘭經(jīng)、圣訓均是用阿拉伯語寫的。穆圣(祈求 真主賜他平安)亦是阿拉伯人。故權威法學家應了解言行中默認的圣行。傳遞圣訓的圣門弟子亦是阿拉伯人,他們都是文豪、修辭學家。故權威法學家務必了解阿拉伯語,方能理解其中的含義與目的,方能了解古蘭、圣訓的真諦。如透過另一種語言來表達,可能會流失其真義。但精通程度,并非一定要達到像大文豪一般,如卡里勒.賓.阿哈默德或語法家昔白外。
(四) 精通法源學(Usul ul Fiqh)
權威法學家務必要精通斷法及立法的真義。依據(jù)條件與依據(jù)的理由與不同學說與證據(jù)相互抵觸時,偏重兩者其一(Tarjeeh),或兩者綜合一并遵行,認識不同教派的學說、理論、證據(jù)稱法學對比(Fiqh Muqaranah) 。知曉如何推類出一個斷法與法源學的術語等。
精通法學家已一致議決的問題(Ejma'a)。若重復去探討,反而會造成畫蛇添足。
精通教律的原則(Qewaeed Al Fiqh)
了解習俗、人文風情。務必知道時代的演進,社會千變萬化的思潮,政經(jīng)文化的進展。
二 權威法學家議決的資格
依布努甘育姆教長(Imam Ibn Qanyum)認為權威法學家需具備以下六點,方有議決的資格
(一) 舉意為主道闡揚教法,純粹為主道服務。
(二)知識、涵養(yǎng)、穩(wěn)重
(三) 博學多聞
(四)才能
(五)了解風土民情
(六)公正、敬畏
法源學家一致認為權威法學家應是公正而敬畏主的人。
三 權威法學家探討的范疇
伊瑪目安札里(Imam Ghazali)(祈 主慈憫他)說,權威法學家探討的范圍涵蓋所有古蘭經(jīng)明文沒有提及的問題。
權威法學家的探討可分為三部分。
(一)古蘭經(jīng)中有些字是同字異義(Mushtarak),須要圣訓來認定選擇其中之一義。
(二)當兩個依據(jù)相互抵觸時,一并遵行兩個證據(jù)為最佳。
(三)只要因由同一,可把不指定的問題,推類明文所指定的問題。這稱為類推(Qiyas)。
隨著時代的演進,瞬息萬變的新社會里,相對的就會發(fā)生一些日新月異的新鮮事物,因應這些新問題,故權威法學家的誕生是迫切需要的。因為伊斯蘭的教律是彈性的能適應不同時代、環(huán)境。
真主是至知者!
注:本文譯自阿資哈爾月刊vol.71 XII par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