伊斯蘭的“吉哈德”這個術語,有著多種表現(xiàn)形式。有戰(zhàn)勝自身私欲的“吉哈德”;有對外宣教的“吉哈德”(努力和奮斗);有為了抵御外辱而對敵作戰(zhàn)的“吉哈德”(斗爭);有堅定地站在伊斯蘭宣傳之道上的“吉哈德”(積極進取)等等,但是伊斯蘭絕沒有以威脅他人、濫殺無辜、掠奪錢財?shù)目植乐髁x的“吉哈德”,因為伊斯蘭的“吉哈德”只是為了捍衛(wèi)國土、名譽、生命而采取的合法抵抗。它與背離了伊斯蘭法、國際法、甚至習慣法的恐怖主義完全背道而馳,格格不入。然而,在當下的世界,伊斯蘭的“吉哈德”這個術語在很多人的腦海中已然與殺戮、流血、殺害無辜民眾、恐嚇他人這些詞相替代,甚至就是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代名詞。為此,歐洲教法研究與判令委員會對這一說法給予了正本清源的回答。
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,一切贊頌全歸真主,祈愿真主賜予他的使者慈憫與平安!
對古蘭經(jīng)和圣訓明文全面而綜合的研究表明: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關系建立在相互慈愛、相互友愛、相互公正、相互溝通、相互交流、相互認知、相互了解、同生共存、互幫互助、互行善舉、共同進步的基礎上。因為,真主說:“眾人啊!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(chuàng)造了你們……”(寢室章:13)“未曾與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(zhàn),也未曾把你們從故鄉(xiāng)驅(qū)逐出境者,真主并不禁止你們憐憫他們,公平待遇他們。真主確是喜愛公平者的。他只禁止你們結交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(zhàn),曾把你們從故鄉(xiāng)驅(qū)逐出境者,曾協(xié)助別人驅(qū)逐你們的人。誰與他們結交,誰時不義者。”(受考驗的婦人章:8-9)
伊斯蘭的“吉哈德”的含義與上述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緊密相連,無論是在過去還是在現(xiàn)在,拋開上述人際之間的聯(lián)系,都是對伊斯蘭的“吉哈德”誤解和錯誤的實踐。
“吉哈德”一詞有好幾個含義,其中有對洗滌自身私欲的“吉哈德”(清潔),有借錢財、筆墨、口舌、學識、技術,甚至以《古蘭經(jīng)》本身為其手段的“吉哈德”(奮斗)。所謂借《古蘭經(jīng)》而奮斗的意思是:向外宣示和傳達降至真主的這部經(jīng)典。這是因為真主說:“所以你不要順從不信道者,你應當借此《古蘭經(jīng)》而與他們努力奮斗。”(準則章:52)
同樣,伊斯蘭的“吉哈德”還包括在戰(zhàn)場上的抵抗和拼殺。對此,古蘭經(jīng)以“抗戰(zhàn)”一詞來指稱為捍衛(wèi)生命、抵御侵略而身赴戰(zhàn)場,全力拼殺的合法抵抗”,這也是歷代伊斯蘭法學家一貫的主張。因為真主說:“你們當為主道而抵抗進攻你們的人,你們不要過份,因為真主必定不喜愛過份者。”(黃牛章:190);“真主必定要保護信道者,真主確是不喜愛每個忘恩負義的叛逆者的,被進攻者,已獲得反抗的許可,因為他們是受壓迫的。真主對于援助他們們,確是全能的。他們被逐出故鄉(xiāng),只因為他們常說:‘我們的主是真主。’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,那么許多修道院、禮拜堂、猶太會堂,清真寺——其中常有人紀念真主之名的建筑物——必定被人破壞了。凡扶助真主的大道者,真主必定扶助他:真主確是至強的,確是萬能的。”(朝覲章:38-40)
伊斯蘭的法學家們一直主張,為抵抗各類壓迫和迫害而作出的“吉哈德”(抗戰(zhàn))是合法的。例如,為抵抗“種族清洗”和對國家領土的軍事侵占”,以及反抗宗教的壓迫都是合法的。因為真主說:“你們當反抗他們,直到迫害消除,而宗教專為真主;如果他們停戰(zhàn),那么,除了不義者外,你們絕不要侵犯任何人。”(黃牛章:193);“你們要與他們戰(zhàn)斗,直到迫害消除,一切宗教全為真主;如果他們停戰(zhàn),那么,真主確是明察他們的行為的。”(戰(zhàn)利品章:39)
這類抵抗型的“吉哈德”,同樣與人的合法權益和人道主義有著緊密的聯(lián)系,特別是在我們當下這個時代,二者間的聯(lián)系更為緊密。在這兩種情況下——人權與人道主義——為抵抗外來侵略和阻止迫害而戰(zhàn),都是在和平的各種手段無效之后而不得已采取的抵抗行為。
同樣,伊斯蘭的“吉哈德”還有著諸多嚴格限制的條件,這些條件對穆斯林在戰(zhàn)場上的行為嚴加約束和規(guī)范,如不得傷害非戰(zhàn)斗人員、不得毀壞公私財物、威嚇平民等,正如真主的使者和四大哈里發(fā)在戰(zhàn)爭中以他們自身的實踐和行為所闡明的那樣。
對于為了個人私利;為了某個部落或民族的一己榮耀;為了掠奪和占有他人財物和土地而發(fā)動的任何戰(zhàn)爭,伊斯蘭都判定其為非法和不義之戰(zhàn)。即便是出于對某一宗教的仇恨,為強迫他人加入伊斯蘭教而發(fā)動的戰(zhàn)爭,在伊斯蘭看來也是不義和非法的。因為真主說:“對于宗教,絕無強迫”(黃牛章:256);“如果你的主意欲,大地上所有的人,必定都信道了。難道你要強迫眾人都做信士嗎?”(優(yōu)努斯章:99)
上述經(jīng)文明確地闡明了伊斯蘭的“吉哈德”與某些穆斯林所做所為的輕率行徑毫無關系。他們的這些輕率而莽撞的行為只會導致更多流血和災難。
同樣,上述經(jīng)文還說明:伊斯蘭的“吉哈德”有著各種限定的條件和規(guī)則,無論在任何情況下,都不能將其歸類在時下某些新聞傳媒所謂的”恐怖主義“的范疇內(nèi)。
因為,恐怖主義作為當代的一個術語,它指稱的是有組織地非法使用暴力或威脅的手段,而達到殺戮無辜生命的目的。如暗殺、綁架人質(zhì)、毀壞公私財產(chǎn)、污染環(huán)境,無論這些行為是出自個人、團體、組織或國家,它們都是恐怖主義行徑。
而最為嚴重的恐怖主義的行徑便是對他國的無論何種形式的侵略。因此,正如國際法和相關文件所規(guī)定的那樣,抵抗侵略是合法之舉,不屬于恐怖主義的范疇內(nèi)。
歐洲教法研究與判令委員會特別提醒居留于西方的穆斯林,務必履行所在國家的國民之義務,尊重當?shù)氐姆?,維護公共安全與和平,積極而有效地為所在國家和社會的改革獻計獻策,遵守教法和國民的義務,善待鄰居,和平共處,互助行善。
歐洲教法研究與判令委員會還提醒說:針對使用武力的各項條件和限制,同樣也適用于處理穆斯林自身內(nèi)部存在的教法學派的分歧和政見分歧。其根本點是:在當代法律的保障下,以和平的、群眾性的方式展開“吉哈德”(奮斗),如罷工、靜坐、和平示威游行。同樣,勸善誡惡也當在法律保障的范疇內(nèi)實施,對惡言惡行多加忍耐和克制。
眾所周知,使用暴力和武力來改變不義與惡行,其結果常常是事與愿違。而教法上眾所周知的原則便是:誡止一件惡事不得以導致更大的惡事為代價。
因此,該委員會勸告穆斯林青年回避那些鼓動殺害無辜生命,侵害他人財物的傳單和小冊子,轉而以穆圣所指出過的——“最大的吉哈德便是在暴君面前講真話”——這種和平的方式來奮斗。
只有把“吉哈德”一詞放在上述基本含義的框架內(nèi),才能正確地理解古蘭經(jīng)和先知圣訓的明文。而這些明文,無論在過去還是在現(xiàn)在都或多或少地被某些人錯誤地理解。究其原因,正是因為把這些經(jīng)訓明文與伊斯蘭初期所面臨的敵對勢力,以及這些經(jīng)訓傳承的時代背景相互割裂所致。
歐洲教法研究與判令委員會忠告穆斯林大眾,務必認真研究和理解這些重大問題,以修正對這些違背經(jīng)訓明文總體精神和割離明文背景而導致的誤解;修正那些沿襲自過去和當代的流行的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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