伊斯蘭制度允許離婚,而不像基督教禁止離婚。因為感情破裂或者矛盾重重的婚姻有名無實,無法給雙方帶來幸福。但同時又限制那些輕率的離婚,對無休止的離婚做出限制。因而能有效減少離婚率升高的現(xiàn)象,避免更多悲劇。
男方提出離婚,不得索要聘禮,因為聘禮是女性的私有財產(chǎn),而女方提出離婚,必須退回聘禮,這樣不至于讓男方人財兩空,是對男方的補償。
離婚之后男方當給予一定的饋贈作為離儀,這就是“優(yōu)禮的解放”,體現(xiàn)了伊斯蘭法律人性化的一面,讓雙方禮貌的分手,而不是現(xiàn)當前的大動干戈甚至反目成仇。
離婚的時候要求待婚期,一是給雙方冷靜反悔的機會,二是要確認女方是否懷孕,否則的話,一旦離婚即可分開,女方如有身孕而再嫁他人,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和矛盾。
待婚期之間不能接觸的原因是為了避免待婚期失效,而雙方不得不重新開始漫長的等待。
前兩次離婚,待婚期滿之后都允許善意挽留,就好比刪除文件的時候收到“確認”對話框一樣,給雙方有“取消”的機會,而不至于之后后悔不迭。
離婚之后允許復婚,是伊斯蘭給人有反悔的余地,這樣能夠讓年輕的一時沖動釀成錯誤者有亡羊補牢的機會。
三次離婚之后不得復婚,除非女方再嫁他人。這樣規(guī)定的哲理是為了避免無休止的離婚給雙方造成心理的傷害,且無法得到真正的解脫。要求再嫁他人,也是對反復輕率離婚者的懲罰。如果他們珍惜雙方的感情,自然不會多次離婚。離婚三次證明他們已經(jīng)不再相愛,那么就徹底終止他們再婚的可能性。如果女方再嫁他人之后雙方又想復婚,那么再嫁他人,則是對他們雙方輕率離婚的懲罰。這樣促使雙方在多次離婚之前必須慎重,如果你愛她,就不要輕率離婚,而將她推入別人的懷抱,如果你接受不了這樣的事實,就請你還是慎重,不要多次離婚。
離婚之后女方再嫁他人,為何要求女方必須與后夫同房后才能離婚呢?這樣做是要求雙方有真正意義上的婚姻,而不至于有名無實,同時這也履行了雙方的婚姻義務,而不至于對后夫不公。
總之,伊斯蘭的離婚制度非常睿智,富有哲理,比古今中外任何社會立法的制度都要完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