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重新公布)
第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,不分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職業(yè)、社會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,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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